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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房文彬
近日,海南银保监局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驾驶车辆与第三者车辆发生剐蹭,双方车辆均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现场核实确认,王某驾驶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是企业非营运用车,但实际出险时车身贴有营运标志,且在保险期间内有多次营运记录,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并要求王某补足非营运车辆与营运车辆保费差额后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王某对此不认可,以出险时拉的是自己的货品为由,投诉保险公司要求给予理赔。
通过案例分析来看,该案中,王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的用途从非经营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多次从事营运活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险时,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不影响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因此,海南银保监局表示,保险公司有权依约拒绝赔付商业险,并在王某补足当期保费的情况下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案件提示投保人,要充分认识到车辆变更使用性质后的拒赔风险。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是一种对价关系,如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显著变化,投保人、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让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现实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变更承保条件。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且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
法律作出此项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平衡合同当事方的对价关系,既是对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通知义务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也是赋予保险公司自我救济的权力。
因此,如果车主更改了车辆使用性质,就应该及时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通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进行重新评估,否则将无法获赔。
关键词: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