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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00130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来源:   发表于: 2022-12-29 15:55: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尚太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94.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33.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029.25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665.405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363.85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2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7987号《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1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110,627.69106,363.85
2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0100,000.00
合计210,627.69206,363.85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为了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由项目归口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合同需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手续,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支付资金明细表。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能够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尚太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文 李龙侠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12月 28日

关键词: 募集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 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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