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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户口落户政策_武汉户口落户新政策

来源:互联网   发表于: 2023-06-06 00:21:09  

1、第一步是匹配解决方案。武汉提供了21种落户政策方案。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居住地等条件选择落户方式。然后去本区市民之家户政窗口咨询确认,工作人员会提供一次性告知单。

2、完全按照清单准备好资料后,就可以发出准予迁入通知书了。

3、第二步,准备结算地址。所有的落户方式都要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可以是出租房,也可以是亲戚朋友的房子。两证必须齐全,只有购房合同不允许。还需要户主签字同意建户,还需要和户主一起取得辖区警察的签字同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但是房东一般很难同意这样的合作,尤其是两证的房子,需要付出很多钱,一般几万元,需要想办法说服或者提供一定的服务费。

5、第三步,根据清单要求准备好所有材料。现在好一点的是,文员会在第一次咨询的时候就把所有的需求清单给你,不会同时告诉你需要添加新的文件,所以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清单来准备。

6、一般来说,咨询过程中走两遍就可以完成,最多需要再修改一遍资料,一共三遍。

7、第四步:接到允许迁入的通知后,到原居住地迁出。需要带身份证和户口本。

8、第五步,完成移民到接收地。带上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完成最后一步迁入,换一张新身份证。

9、至此,账户迁入流程完成。我办理的时候包括办理两证,大概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10、附上新的户口迁移调整指南。

11、一是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子女迁入。

12、(1)处理条件

13、1.受信方在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脊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常住户口;

14、2.夫妻结婚5年;

15、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市中心有合法自有住房;

16、4.如需随子女落户,子女应未婚,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或22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17、(2)需要提供的材料

18、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派出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签字);

19、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0、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在国外出具,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1、4.合法拥有房屋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5.随行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学校证明;

23、6.随行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24、(1)原户籍信息。

25、(2) 《出生医学证明》 。孩子和父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不能体现孩子和父母的关系,或者孩子和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

26、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在国外出具的,应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27、(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 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28、(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9、(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0、(三)办理流程

31、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32、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并向分局呈报;

33、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

34、(四)办理期限

35、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36、二、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37、(一)办理条件

38、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

39、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常住户口;

40、2、夫妻登记结婚;

41、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2、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43、(二)需提供的材料

44、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45、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6、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7、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8、5、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49、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50、(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51、(2) 《出生医学证明》 。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 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 上的,

52、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53、(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 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54、(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5、(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56、(三)办理流程

57、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58、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并向分局呈报;

59、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

60、(四)办理期限

61、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62、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63、(一)办理条件

64、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65、2、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

66、3、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67、4、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68、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69、(二)需提供的材料

70、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71、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2、3、退休证或无业证明;

73、4、投靠人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情况证明件(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74、5、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5、6、父母同时投靠或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6、7、父母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77、(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78、(2)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

79、(3)无《出生医学证明》 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

80、(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81、(三)办理流程

82、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83、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并向分局呈报;

84、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

85、(四)办理期限

86、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87、四、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88、(一)办理条件

89、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90、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91、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92、(二)需提供的材料

93、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父母手写签名);

94、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5、3、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96、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7、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8、(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99、(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

100、(3)无《出生医学证明》 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101、(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02、(三)办理流程

103、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104、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并向分局呈报;

105、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

106、(四)办理期限

107、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108、五、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

109、(一)办理条件

110、1、被评定为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11、2、在本市就业创业;

112、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113、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114、(二)需提供的材料

115、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116、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7、3、市委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118、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

119、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120、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1、(三)办理流程

122、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123、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

124、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125、(四)办理期限

126、7个工作日。

127、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

128、(一)办理条件

129、1、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30、2、在本市就业创业;

131、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132、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133、(二)需提供的材料

134、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135、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6、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7、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138、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139、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0、(三)办理流程

141、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142、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

143、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144、(四)办理期限

145、15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146、七、“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147、(一)办理条件

148、1、申请人为市政府相关部门连续2年确认的“四上企业”(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

149、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150、3、单位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

151、4、“四上企业”在新城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四上企业”在开发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152、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153、(二)需提供的材料

154、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155、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56、3、单位高管职务任职文件等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157、4、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158、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159、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0、(三)办理流程

161、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162、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

163、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164、(四)办理期限

165、7个工作日。

166、八、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167、(一)办理条件

168、1、近3年在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等特殊贡献者;

169、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170、3、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171、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172、(二)需提供的材料

173、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174、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75、3、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176、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177、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178、(三)办理流程

179、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180、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

181、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182、(四)办理期限

183、7个工作日。

184、九、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

185、(一)办理条件

186、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者学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含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

187、2、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188、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189、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190、(二)需提供的材料

191、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192、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93、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4、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195、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196、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7、(三)办理流程

198、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199、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

200、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201、(四)办理期限

202、10个工作日。

203、十、毕业3年内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204、(一)办理条件

205、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不满3年的毕业生;

206、2、在汉就业创业;

207、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208、(二)需提供的材料

209、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10、2、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1、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12、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213、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214、(三)办理流程

215、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16、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217、(四)办理期限

218、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219、十一、毕业超过3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220、(一)办理条件

221、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已满3年,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专科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毕业生;

222、2、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223、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224、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225、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226、(二)需提交的材料

227、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28、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9、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30、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原件);

231、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232、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3、(三)办理流程

234、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35、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

236、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237、(四)办理期限

238、10个工作日。

239、十二、在汉就业创业非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240、(一)办理条件

241、1、非普通高校本科及研究生学历或者学位(包括: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人员;

242、2、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243、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244、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245、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246、(二)需提交的材料

247、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48、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49、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50、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原件);

251、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252、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53、(三)办理流程

254、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55、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

256、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257、(四)办理期限

258、10个工作日。

259、十三、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260、(一)办理条件

261、1、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262、2、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

263、3、外地生源毕业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264、(二)需提供的材料

265、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66、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67、3、 《毕业证》 原件及复印件;

268、4、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原件;

269、5、 《就业协议书》 或《劳动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270、6、技工学校毕业生需提供中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71、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272、(三)办理流程

273、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74、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275、(四)办理期限

276、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277、十四、 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278、(一)办理条件

279、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280、1、在汉就业创业;

281、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

282、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283、(二)需提供的材料

284、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85、2、 《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86、3、 《毕业证》 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87、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原件);

288、5、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89、6、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290、(三)办理流程

291、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92、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

293、(四)办理期限

294、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295、十五、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

296、(一)办理条件

297、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298、1、本市生源就读外地院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

299、2、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出国人员管理中心回原籍的;

300、3、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离职后在本市就业创业回原籍的。

301、(二)需提供材料

302、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303、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卡)》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04、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退学需提供退学证明原件,离职的需提供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

305、4、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原注销户口记录的《户口簿》 原件;

306、5、离职后在本市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的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

307、6、父母《户口簿》 或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

308、(三)办理流程

309、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310、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

311、(四)办理期限

312、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313、十六、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314、(一)办理条件

31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316、1、国家、省、市机关录用在汉工作的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317、2、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在汉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318、3、在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319、(二)需提供的材料

320、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321、2、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22、3、招录(招聘)文件及名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系统内部调动人员还需提供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

323、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324、(三)办理流程

325、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326、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

327、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328、(四)办理期限

329、7个工作日。

330、十七、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331、(一)办理条件

332、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333、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34、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335、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336、(二)需提供的材料

337、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338、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39、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40、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341、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2、(三)办理流程

343、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344、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

345、3、分局审核后,向市局呈报;

346、4、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

347、(四)办理期限

348、派出所、分局、市局各5个工作日。

349、十八、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350、(一)办理条件

351、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352、2、申请人在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自有产权房屋;

353、3、申请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354、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355、(二)需提供的材料

356、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357、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58、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59、4、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360、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61、(三)办理流程

362、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363、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364、(四)办理期限

365、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366、十九、开发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367、(一)办理条件

368、1、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369、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70、3、同户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371、(二)需提供的材料

372、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373、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74、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75、(三)办理流程

376、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377、2、窗口民警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78、(四)办理期限

379、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380、二十、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381、(一)办理条件

382、1、非本市户籍人员;

383、2、申请人在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

384、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85、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386、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387、(二)需提供的材料

388、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389、2、户口簿、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390、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391、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392、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93、(三)办理流程

394、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

395、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并向分局呈报;

396、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

397、(四)办理期限

398、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399、武汉购房及落户政策、楼盘信息交流,欢迎加入千人购房群,群号86613909

400、二十一、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401、(一)办理条件

402、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

403、其中武汉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辖区的农村户籍人员;

404、2、申请人在乡镇(街道)工作(包括自主经营);

405、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有合法自有房屋。

406、(二)需提供的材料

407、1、 《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408、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09、3、所在用工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410、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11、(三)办理流程

412、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

413、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向分管所长呈报;

414、3、派出所分管所长审核批准后,由户籍窗口办理。

415、(四)办理期限

416、5个工作日。

以上就是武汉户口落户新政策这篇文章的一些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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